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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禅莉律师)
2014年4月25日在本所大会议室进行了一场以“对公司法新修改部分的理解与思考”为内容的学习交流活动,主讲人王婵莉律师从公司法修法背景、修法内容、对公司法新修改部分的理解与思考以及律师的工作点等四个方面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并与同仁们进行了探讨。
可以总结为一下几方面内容:
“取消法定限制”不是“不限制”,公司法将资本形成的各个环节交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即“公司自治”。
股东权利如何保护由股东之间相互制衡,因此实践中要求股东对自身权利义务要有充分的关注,事前争取、事中切实行使与事后及时救济。
认缴登记制下股东仍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用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就可成立一家公司,实践中也不可随意认缴,量力而行。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变动。
政府监管转由社会监督。
新修改的公司法,基本符合社会主体的投资需求,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现状。但同时,使得债权人主张权利受制于股东之间的约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照顾到公司内部关系主体同时,也为公司外部关系主体带来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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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内容的学习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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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技能培训”为内容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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