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李飞、赵秀芹、候续香律师代理的某煤业公司(被告)、某汽修厂(被告)与某煤矿(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所代理的被告胜诉。
该案是因诉讼保全是否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原告某煤矿将本案被告某煤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同时将当时的诉讼保全担保人某汽修厂一同作为被告。
我所李飞、赵秀芹、候续香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另一起案件中的起诉以及财产保全是被告合法权益的正确维护与行使,不存在任何过错、恶意或过失,而且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保全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同时认为对第二被告的起诉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在数额上予以了核减。另一被告某汽修厂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李飞、赵秀芹律师坚持自己的代理观点。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当认定申请有错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保全错误,也无法证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行为,故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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