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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赵存福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诉某发包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获判胜诉,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某建筑公司与某发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对发包单位的污水处理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并同时约定了工期、合同价款、支付办法等条款。从施工开始至验收合格后,某发包单位陆续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0多万元。后经合同双方及某工程造价公司三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71万元,发包单位尚欠约8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在某建筑公司催要该款过程中,发包单位多次推脱,甚至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再付款。某建筑公司遂向我所赵存福律师咨询,并请赵律师帮助其维权。
赵存福律师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后,收集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有关的证据,提出并论证了涉案工程并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发包方拒付工程欠款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意见。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完全采纳了赵存福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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