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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案后案”看诉讼保全错误的认定要点

由一起“案后案”看诉讼保全错误的认定要点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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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由一起“案后案”看诉讼保全错误的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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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煤矿因越界开采,被乙公司(原为煤矿)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要求甲煤矿停止越界开采,赔偿相应损失,并同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案(以下称“先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煤矿向乙公司赔偿27万元,甲煤矿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应先对越界开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外罚不服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不当,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起诉。甲煤矿据此向市中院提起诉讼,称乙公司滥用诉权、错误保全,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故而要求乙公司赔偿1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从而形成了一起“案后案”。

  【主要争议焦点】

  先案中乙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错误,本案(以下称“后案”)是否应对甲煤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观点】

  我所李飞、赵秀芹律师作为后案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该案的审理。代理律师认为:甲煤矿越界开采是确定的事实,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对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正确维护、行使权益,没有任何错误,更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情况】

  后案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要求甲煤矿停止越界开采并赔偿损失的起诉,已被省高院裁定驳回,故甲煤矿要求乙公司赔偿因申请诉讼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二审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甲煤矿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通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本案例先案的二审中,省高院并未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即甲煤矿是否越界开采,以及是否应当对乙公司进行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其驳回起诉的裁定能否作为认定诉讼保全错误,进而引起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就成为需要辨析的问题。

  传统理论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是对客观情况的概括,只要申请人没有最终获得胜诉或完全胜诉,其申请就是错误的,即构成保全错误;此时,如果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失,则损害赔偿不可避免。

  然而,从诉讼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其属于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应从侵权责任法中寻找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看出,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则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传统理论的“客观概括说”被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否定。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过错的程度也决定着责任的轻重。民法上对过错的分类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将过错按程度分为故意、过失、重大过失三类;另外一种是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并将重大过失作为过失的“亚类”。在诉讼保全赔偿案件中,如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人的过错达到何种程度时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2013年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刊登了“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明确:“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有错误。”这一指导性意见,结合了侵权法的相关理论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正确适当的。因此,本案中先案二审省高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因未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未确定乙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能作为认定诉讼保全错误的依据。甲煤矿的起诉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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