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所韩丹英律师代理,乔盼有、申芳等多名律师参与的某市邮政局被诉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历经曲折,五次审理,重审二审终获胜。
2011年,原告某公司起诉某市邮储银行某支行以及该市邮政局某街道邮政局,诉称自己在1997年8月18日,经中间人介绍为该街道邮政局完成储蓄任务,通过转账方式向其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内打入近40万元。原告称其之后再未过问此事,直到2011年初会计离职对账时才发现此40余万元一直未予归还。2007年原邮政局的邮政业务与储蓄业务分离,在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占用资金”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因某街道邮政局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身为其上级单位法律顾问的我所韩丹英律师作为某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某市邮储银行某支行向原告返还4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市邮储银行某支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把返还义务施判在了某市邮政局身上,理由是无法证明邮储银行承接了邮政局与涉案相关的债权债务。
某市邮政局即刻上诉,仍由韩丹英律师代理该案。重审二审中,韩丹英律师指出本案不论是属于返还不当得利或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就实体方面再次强调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审二审法院采纳了韩丹英律师的代理意见,在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前后经历五审的案件以获胜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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