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章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与同案四人一起被我省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我所李飞、董杰律师接受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两位律师在进行了大量的阅卷以及会见工作后,对案件的脉络有了清晰的把握,他们认为本案事实基本已经查清,但检察院对章某某的指控存在定性错误的重大问题,即将章某某的“介绍贿赂”行为认定成了“行贿”行为。而因为“行贿”比“介绍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的惩罚较之后罪要重,定罪错误也就意味着将可能对章某某判处更重的刑罚,这不仅对章某某不公,也有损法律的权威。除此之外,两位律师还发现章某某最初是以证人的身份接受办案机关询问的,其在这时就已经如实交代了自己在本案中的全部作为,这也为章某某增加了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一审开庭时,两位律师便明确提出公诉机关对章某某的指控存在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指出了有利于章某某减轻刑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章某某构成“介绍贿赂罪”,并据此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轻刑,章某某也对判决表示信服。判决下达后,本案其他几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在对全案进行审理后,依然认同辩护人意见,维持了原一审法院对章某某罪名的认定,同时维持了对章某某的缓刑判决。
正是因为李飞、董杰律师依法维护了章某某的合法权益,使章某某得到了罪责刑相当的判决,才使章某某心甘情愿的认罪伏法。本案的结果,既惩罚了犯罪,又使当事人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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