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牛蕊屏律师代理的甲炼铁厂与乙外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因适用法律正确,事实理由充分,二审改判甲炼铁厂减少付款一百三十余万元。
甲炼铁厂向乙外贸公司购买铁含量为50%的铁矿砂,乙外贸公司向甲炼铁厂发货9000余吨。经检验,该批铁矿砂的含铁量仅有47%,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但因甲炼铁厂已将货物提走7000余吨,并在乙外贸公司拒绝退货的情况下于一年半后将其使用,故而引发纠纷。乙外贸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炼铁厂支付货款四百余万元;甲炼铁厂则反诉乙外贸公司,要求减少价款,赔偿运费和铁矿砂的存放堆积损失。
一审甲炼铁厂被判完全败诉。甲炼铁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所牛蕊屏律师担任代理人。牛蕊屏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准确的把握了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并据此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发现甲炼铁厂在争议焦点上的主张缺少重要证据和对事实及间接证据的有效论证。所以接下来,一方面,因重要证据不属于律师可以调取的证据范围,牛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因本案第二争议焦点没有直接证据,牛律师就围绕这一争议焦点的几个重要的间接证据展开详细论证,力求使己方的间接证据成为优势证据,得到法官的认可与采纳。
事实证明,牛蕊屏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意见是正确的。二审人民法院将甲炼铁厂的证据作为优势证据采纳,支持了其要求减少价款的上诉请求。通过计算,甲炼铁厂仅就此判决就可减少付款一百三十余万元,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极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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