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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邸军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判决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不正确履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手续,给国家造成96万元经济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所邸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本案的案情,发现检察院是以王某某未履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手续中的五项“职责”来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在进一步的办案过程中,邸军律师以这五项“职责”是否确实存在和有必要履行为重点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检察院所认为必须履行的五项职责中,有些不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有些根据相关文件的安排变通了实施方法,有些完全不属于王某某的职责。不仅如此,通过对本案的深入了解,邸军律师还发现本案农机补贴被套取,与经销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有关自不必说,与相关管理制度的缺陷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本案的发生并不是王某某的岗位职责所能够控制,可以说是无可避免的。邸军律师上述两点分析为要点,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为王某某进行了辩护。最终,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轻微,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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