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潘仲平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杨某某 被告人
【案情简介】
本案系再审一审案件。杨某某系某县粮食局局长。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分别于2006年1月份、2005年12月21日、2006年1月、2002年至2003年间、2003年12月、2004年3月、2003年12月8日,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多列、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共计93650元。同时,检察院指控,杨某某分别于2003年6月份、8月份,2004年3月份,以收受回扣归其个人所有的方式收取贿赂共计50000元。检察院指控杨某某涉嫌构成贪污罪(七起)和受贿罪(三起)两项罪名。
辩护人潘仲平律师认为,首先,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七起贪污和三起受贿事实,自始至终全部否认,指控有罪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证人证言,除此之外,鲜有其他证据支持。不仅如此,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相互之间矛盾,且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其次,公诉人提供的证人名单上有十九名证人,但在历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却无一人出庭接受庭审质证,使得证词的矛盾之处无法得到合理排除。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达到唯一性、排他性和客观性的基本要求,难以形成证据链。相反,客观的原始证据恰恰表明杨某某无罪。此外,本案公诉人指控的事实经过也存在矛盾和疑点。因为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杨某某有罪,更不能认定杨某某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承办律师建议宣告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某县粮食局局长期间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事实上实施了非法占有所指控财物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索取、收受回扣款的故意,亦不能证实被告人收到了指控的回扣款,故关于被告人受贿的指控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入选理由】
本案结果好。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承办律师通过努力,逐一推翻了七起贪污、三起受贿的指控,最终使委托人得到了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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