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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优秀案例】山西MT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

【年度优秀案例】山西MT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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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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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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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在“2017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经所内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共选出典型案件10件,优秀案件12件。这些案件不仅取得了好的结果,更体现了黄河律师的敬业态度、专业素养与法治精神。

  承办律师:秦永雄 吴坤

  案情简介:

  本案是FLB公司与河北公司、北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基于FLB公司申请保全河北公司和北京公司的财产,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该两公司对山西MT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S集团”)的关联公司D煤业、S煤业、L煤业三家煤矿分别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直接扣划了S集团的银行存款,进而引起本案。该服务合同纠纷案的三方当事人即FLB公司、北京公司、河北公司均是本案的被告。

  关联案件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是H县人民法院。H县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裁定,要求S集团履行D煤业、S煤业、L煤业三家煤矿与河北公司和北京公司的到期债权,并于2015年11月23日扣划了集团5674677.4元银行存款。S集团于2015年11月18日、11月24日两次向H县法院提出异议,H法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S集团的异议。

  我所在S集团提起执异议之诉后,接受S集团的委托,代理该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三个核心观点,一审判决不但没有认可我们的观点,而且明显袒护本院法官的违法行为。故此,S集团提起上诉。

  二审时,承办律师坚持三个核心观点,并向纪检相关部门反映了一审法官和法院的违法行为。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以本案诉争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驳回了S集团的起诉。

  案件结果:

  一审:H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S集团的诉讼请求。

  二审:H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判决,撤销H县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S集团的起诉。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的财产保全裁定、一审判决,未经审理就直否认了S集团的子公司及关系公司的法人人格,甚至否认了股东的法人人格独立,如果形成判例,S集团及上市公司整体都会受到重大影响。通过律师的努力,原执行法院最终纠正的其错误的保全行为,二审也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使委托人S集团追回了被违法扣划的五百六十余万元银行存款,同时也避免了S集团及其关联子公司被司法认定为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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