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侯续香 武少华
案情简介:
郑某旺、王某只夫妇育有三子,分别是长子郑某平、次子郑某义、三子郑某君(已故)。郑某君系原告(我方委托人)郑某某父亲,张某某丈夫。1981年,郑某旺购买某县某公社某大队集体土地一处。1988年某县人民政府分别给郑某旺、次子郑某义和三子郑某君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7年10月7日,三子郑某君去世。同年11月,郑某旺、郑某义、郑某君的三份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报纸登报申明作废。
2016年6月22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制定《某村整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决定对该村整村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被告根据长子郑某平提供的“协议书”、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调查平面图、某村房屋调查摸底表、某村拆迁户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将涉案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对长子郑某平进行了补偿。2017年1月10日,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与长子郑某平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共补偿人民币1070393.76元,其中长子郑某平领取720393.76元,根据郑某平申请,由次子郑某义的子女领取35万元。
因郑某君集体土地上建筑被拆除,而原告郑某某和张某某作为郑某君的法定继承人,未得到拆迁补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补偿职责。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并直接对原告进行补偿。
入选理由:
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经常发生究竟是应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民事权利(或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或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判令政府履行职责问题的困扰,往往因诉讼程序的选择错误致使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和证据全面分析后认为:第一,原告取证难,无法获取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等证据;第二,如果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分割共有份额起诉,诉讼周期长、执行困难。故根据原告持有宅基地权属证书等证据材料,果断选择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政府对原告履行补偿职责的诉讼方案。
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直接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后得知,被告对第三人采取了要求返还补偿物的方式,追回了已补偿给第三人的财产。本案结果好且对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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