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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李某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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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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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李某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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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段凡生、李蓓

  1、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6日,李某寿被PM镇政府安排到DX村下乡协助处理该村儿童溺水死亡事故。李某寿在工作中为了救出被村民围堵撕扯的两名同事,被村民打倒在地并导致昏迷呕吐。随后,李某寿住院进行治疗。

  2013年4月22日,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李某寿头皮血肿已构成轻微伤;李某寿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状已构成轻微伤。2013年7月24日李某寿申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寿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李某寿多次找时任PM镇党委书记要求解决其在DX村受伤住院医疗费用的问题。

  2013年10月、11月,PM镇党委书记两次组织镇班子成员和DX村支两委干部开会讨论,由DX村委会从村委账上暂垫付医疗费共30万元。之后,DX村委会以李某寿涉嫌敲诈勒索罪、以刘某(系某铁矿采矿有限公司员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所接受被告人李某寿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四个阶段诉讼活动。2017年5月24日,李某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寿的赃款20万元,发还PM镇DX村委。

  李某寿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原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改判被告人李某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本案被告人李某寿是因公负伤,属于工伤,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其医疗费应当由镇政府负担,李某寿一直在要求镇政府对其伤残一事的赔偿事宜予以解决,但镇政府至今没有对其给予答复和作出最后处理结果,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也为一审法院所认定。其次,李某寿看病花销以及应当得到的赔偿款数额为41万元,已经远远超过李某寿所借支的30万元。原一审判决认定医疗费用合计35204元与事实严重不符,认为李某寿“要回的数额明显超过了应当赔偿的数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认为李某寿属于敲诈勒索没有根据。再次,李某寿是依据PM镇党委的决定,借DX村村委30万元的,借款用途是看病所用,且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是要归还或者与赔偿款抵顶结算的,而不是非法占有。因此,指控李某寿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原一审判决李某寿犯敲诈勒索罪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李某寿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李某寿是因公负伤,镇政府就应当主动支付。镇党委镇政府却开会把责任推给DX村村委会。李某寿是为了看病而借钱,镇政府却让DX村村委借支,还让李某寿的妻子具结签名。既然是借款,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问题,是属于债权债务的关系。且镇政府和村委会从来没有人向李某寿追讨过,李某寿也不存在拒绝归还的问题。李某寿一直在要求镇政府对其伤残一事的赔偿事宜予以解决,但镇政府至今没有对其给予答复和作出最后处理结果。事实上李某寿应当获得的赔偿41万元已经远大于李某寿借得的30万元。可见,李某寿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李某寿没有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PM镇党委政府置一个因公负伤职工的健康权、医疗赔偿权而不顾,不主动关心受伤职工,不支付医疗费和赔偿损失,在职工以自己的身体健康为代价进行抗争时才支借给30万元。PM镇党委政府现在却冠冕堂皇地以“为了保住自己的官帽而被李某寿胁迫”,实难让人信服。原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寿“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证据,二审法庭应当依法审查,对原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首先,起诉书指控的多为在邻里之间或者因债务而发生的纠纷,不是对不特定的人殴打,更非随意殴打,双方之间谁是谁非尚无定论,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其次,这些发生于十年前的一些邻里、债务纠纷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最后,关于2011年5月6日李某寿将50吨吊车封堵在选矿厂大门口一事,事实是该选矿厂的确在2005年占用李某寿的废弃窑洞而未向李补偿,事出有因;李某寿的做法确实欠妥,但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寿堵门造成损失5000余万元不是事实,不应当追究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3、案件结果:

  原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改判被告人李某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4、入选理由:

  原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过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此项罪名被改判无罪,另一项罪名寻衅滋事罪刑期减少了6个月,并去掉了附加的罚金刑,减罪减刑,辩护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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