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继军、薛宁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6日开始,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由山西某公司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就洗精煤与销售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14年11月25日。截止到2014年11月26日,介休某公司欠付山西某公司资金166229014.70元。
山西某公司遂向晋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介休某公司返还166016224.17元以及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清偿时的利息损失;介休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双方系《承包合作协议关系》,诉请判令山西某公司支付承包费7794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59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历经四年,数次鉴定,九次庭审,终以双方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本案涉及山西某公司张某与介休某公司曲某以《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名义恶意侵吞国有资产的刑事法律责任,律师本案认为已经具备侦查机关刑事初查的基本条件,故建议法院能够中止本案诉讼,依法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理由如下:
(一)尽管存在一个《承包经营合作协议》,但是这是一个虚假协议,根本目的在于将国有资金转移出去。
(二)《承包经营合作协议》没有现实基础。《承包经营合作协议》是张某滥用职权与曲某内外勾连,非法转移山西某公司的国有资金的手段,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三)介休某公司曲某涉嫌非法侵占山西某公司巨额资金,涉嫌构成侵占罪。
三、案件结果
2020年10月2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的期间,又出现《承包经营合作协议》,不符合商业行为常理,涉嫌存在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问题,本案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要求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审理中发现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四、评析: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对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审判结果好、社会效果好且体现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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