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SM天津公司、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DS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涛、介休市SJ洗煤有限公司融资性借贷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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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SM天津公司、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DS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涛、介休市SJ洗煤有限公司融资性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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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崔长振、赵建智。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SM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
一、案情简介:
本案在2017年时,原告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SM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关系。 要求判令解除原告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SM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返还货款2950万元及利息。
但本案事实上是天津市滨海新区DS贸易有限公司、SM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四方之间的融资性借贷关系。其中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DS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滨海新区DS贸易有限公司为实际的用资方。其中货物的流向为天津市滨海新区DS贸易有限公司-SM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而资金则相反的方向,其中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DS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为共同的用资方。
一审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BL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后,BL矿业又以借贷法律关系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SM天津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借贷2353万元及利息。
一审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仅判决SM天津公司返还扣留的10万元的款项及从2014年12月16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审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1. 本案实际用款人被告一天津市SFY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已经还款的本金为28286645.07元。
2. SM天津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无效,BL公司与SFY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
(2)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应当由借款合同的借款方SFY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3)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SM天津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结果
一审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仅判决SM天津公司返还扣留的10万元的款项及从2014年12月16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审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申报理由:
1.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方之间的融资性的借贷法律关系。
2.本案代理效果较好,为SM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
3.由于融资性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规则,因此
本案的审理结果对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SM类融资案件成功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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