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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合同诈骗案(大幅减刑)

祝某某合同诈骗案(大幅减刑)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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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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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祝某某合同诈骗案(大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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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章治鹏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被告人祝某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8日,祝某某与鸿运公司签订《订车合同》一份, 约定祝某某向鸿运公司订购20辆欧曼自卸车,首付款为200万元,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鸿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前交付祝某某20辆欧曼自卸车。合同签订后,祝某某陆续向鸿运公司支付145万元首付,鸿运公司亦未交付车辆。因工程施工不景气,祝某某提出解除合同,鸿运公司不同意。

  2014年6月1日,祝某某、罗某某、鸿运公司经协商,将祝某某先前支付给鸿运公司145万转至罗某某先前购买的15辆购车款中,车辆由祝、罗二人共同购买。三方当日签订《租赁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书》,承租方为祝某某,罗某某为担保人,承租方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所有。祝某某与罗某某约定,该15辆车中祝某某占10辆,罗某某占5辆,车款共计478.4万元。合同签订后,罗某某将已经开到孝义市的涉案二手车辆交付祝某某,此前罗某某共支付车辆92.5万,此后祝某某又通过借款方式支付鸿运公司40万元。

  2015年1月8日,鸿运公司索债未果的情况下,以祝某某、罗某某变更联系方式,逃避还款为由刑事报案,祝某某被刑事拘留。

  2017年5月27日,一审法院认定祝某某合同诈骗金额二百余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祝某某提出上诉,承办律师二审介入,2017年10月27日,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12月30日,重审一审法院改判祝某某合同诈骗罪三年七个月(实报实销)。

  二、律师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历经四次审理,办案期间长达三年有余。

  本案属于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因工矿企业不景气,最终导致刑事案件发生。辩护人始终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但是承办人接手后,程序已经到了二审,法院也不能接受无罪的观点和后果。承办律师无奈只能妥协,在坚持无罪的前提下,也不放弃寻找罪轻的依据。

  承办律师发现,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以销售的价格认定的,而卷宗中既没有原始的购买凭证,也没有合法的发票信息,于是从涉案车辆的权属和价格入手,使得本案发回重审,为案件局势的扭转争取时间。

  承办律师发现,法院曾经要求公安机关就涉案车辆的价值进行认定,但却被公安机关以市场疲软无法鉴定为由拒绝。公安机关拒绝有利证据的侦查,让法院也为难。

  在会见祝某某的过程中,其了解到本案的下游犯罪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数额为100万,即每辆车是以20万的价格认定的。在上下游犯罪中,上游犯罪数额不予鉴定,下游犯罪的数额却进行了鉴定。于是承办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最终,承办律师在公安机关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取得了关键证据,为本案从轻判决找到了依据,使得本案涉案金额从200万直降到20万左右。将一审十年以上的重刑案转为三年多实报实销轻刑案。在重审一审判决做出后,当事人旋即获得自由。

  在长达两年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面对诸多困难,始终没有放弃对案件的信心。无数次和公检法办案单位沟通协调,在强势的司法单位面前,勇敢地为当事人的权利斗争。虽然最终仍然是有罪的结果,但对当事人家属来说,黑案的时光已经过去,迎接他们的只剩下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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