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晶晶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郝某某 犯罪嫌疑人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4日晚21时20分,郝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J县X门口时,与骑电动车的樊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樊某某受伤住院治疗,J县交警大队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76.67mg/100ml,郝某某不服要求重新鉴定,B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05.66mg/100ml。J县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委托人的诉求:保住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郝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公安机关对郝某某血样提取、保管、鉴定均程序违法,导致鉴定所使用的检材与郝某某的血液之间不具有同一性,不排除用于鉴定的检材被污染、被调换的可能性,据此作出的两次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郝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证据不足,不起诉。
四、申报理由:
本案委托人系一名公职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反复阅卷,仔细查看、对比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晚对郝某某提取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一,公安机关未依法对血样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更未注明抽血时间、消毒药品、血液量、血样用途、盛放血样的容器是否是抗凝管以及三份血样各自的编号,也没有让当事人、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保证抽取血样之后检材的独立封装保存,检材的同一性遭到质疑。
第二,医务人员采集血样后,未立即送检,超期送检也未取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第三,郝某某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未依法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办案人员的行为和重新鉴定的程序失去了监督,流于形式。
第四,公安机关两次送检之前没有对血样依法低温保存。
针对以上程序违法,辩护律师迅速确定了公安机关在血液提取、保管、送检、鉴定方面的程序违法足以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郝成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三次向检察院提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最终被检察院全部采纳,委托人的诉求得以全部实现,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彰显了律师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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