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杨力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案件共计两次发回重审,本次系第二次发回,JZ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YC区人民检察院对董某的指控仍然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指控董某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胡某刚与董某(时任TG国贸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为谋取私利,帮助山西CC钢铁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经胡某刚与秦某礼共谋,违规以TG国贸公司名义早中国民生银行双东支行办理四笔保理贷款,累计金额21850万元;并指控董某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期间,以副经理身份主持TG国贸公司工作,期间胡某刚为获得董某的关照与支持,谋取不正当利益,与2005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期间,分三次以发奖金的名义送给董某好处费共计8万元,董某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以个人日常生活。
一审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对于指控的受贿罪,认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认为董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解决山西CC钢铁公司欠TG国贸公司货款的问题,采用涂改购销合同、虚增应收账款金额等方法,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从银行办理了四笔共计21850万元保理融资款,给所在国企信誉带来巨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融资款项已如期归还,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处董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董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JZ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二审案件,并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上诉人董某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无罪。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但本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没有侦查,法院直接改变罪名作出判决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为了坚持错案,将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规定的“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改为“给所在的国企信誉带来巨大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保理业务的后果,不仅没有给所在的国企信誉带来巨大损失,更没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反而为TG国贸追回了21850万元的货款,民生银行由此获得400万元的利息收益,CC公司偿还了巨额债务,缓解了资金压力,三方获益,一审判决是颠倒黑白,欲加之罪。
关于受贿罪:
1、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2、供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收集证据程序不具有合法性;3、无法排除侦查人员诱供胡某刚的合理怀疑;4、胡某刚部分供述属于弄虚作假应依法排除;6、重复性供述应依法排除;7、8万元的事实除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案件结果
一、JZ市YC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JZ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改判董某无罪。
四、申报理由:
本案历经两次发回重审、三次一审及三次二审,经过辩护人的努力,在一审法院数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情况下,敏锐的洞悉本案一审判处存在的程序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并提出全面、专业的辩护意见,坚持被告人董某无罪。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董某无罪,维护了被告人董某的权利,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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