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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

董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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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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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董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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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杨力

  案情介绍:

  本案律师介入时系第二次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对董某的指控仍然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指控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胡某某与董某(时任某某国贸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为谋取私利,帮助山西某钢铁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经胡某某与秦某某共谋,违规以某某国贸公司名义找中国民生银行某支行办理四笔保理贷款,累计金额21850万元;并指控董某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期间,以副经理身份主持某某国贸公司工作,期间胡某某为获得董某的关照与支持,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5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期间,分三次以发奖金的名义送给董某好处费共计8万元,董某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以个人日常生活。

  经过重一审程序,一审法院对于董某被指控的受贿罪,认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认为董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解决山西某钢铁公司欠某某国贸公司货款的问题,采用涂改购销合同、虚增应收账款金额等方法,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从银行办理了四笔共计21850万元保理融资款,给所在国企信誉带来巨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融资款项已如期归还,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处董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董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杨力律师针对董某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坚持无罪辩护,认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但本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没有侦查,法院直接改变罪名作出判决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为了坚持错案,将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规定的“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改为“给所在的国企信誉带来巨大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保理业务的后果,不仅没有给所在的国企信誉带来巨大损失,更没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反而为某某国贸追回了21850万元的货款,民生银行由此获得400万元的利息收益,某公司偿还了巨额债务,缓解了资金压力,三方获益,一审判决是颠倒黑白,欲加之罪。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上诉人董某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改判董某无罪。

  入选理由

  本案历经两次发回重审、三次一审及三次二审,经过辩护人的努力,在一审法院数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情况下,敏锐地洞悉本案一审判决存在的程序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并提出全面、专业的辩护意见,坚持被告人董某无罪。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董某无罪,维护了被告人董某的权利,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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