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崔长振担任辩护人的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历经四审,日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贾某某无罪的终审裁定。
2016年1月,贾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2016年4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我所崔长振律师担任贾某某二审辩护律师。
在二审过程中,崔长振律师针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即用烟头是否能将彩旗烫燃?并针对该事实做了科学实验,实验的结果是用烟头确实不能将彩旗烫燃。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贾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三次供述。排除该三次供述后,该案就没有任何证据能直接证明该案系贾某某所为。
在和二审法官反复沟通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一审阶段,崔长振律师经过反复阅卷、会见贾某某,并
在我所案件讨论会上经过专家们充分论证后,在开庭时提出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判令贾某某无罪的辩护观点。
在经历了长达近10个月的审判过程后,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指控贾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贾某某无罪。
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在经过律师二审开庭辩护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即贾某某无罪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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