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所杨力、李晶晶律师代理的某三甲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日前下发一审判决,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底,李某某被同学用笔杆扎伤头部,于晚间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并于第二日进行了核磁检查,之后无碍出院。2014年8月,李某某头部枕骨处出现一个结节,2015年4月经被告医院会诊为“枕骨隆突”。2015年6月,李某某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因漏诊导致影响病情治疗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经验非常丰富的杨力、李晶晶律师在接受被告医院的委托后,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进行了分析。他们发现,原告的起诉状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的表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对于自己到底遭受了什么“损害”和被告“漏诊”了什么事项都没有明确的说法,而这两条正是医院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所必须的要件。在双方交换证据并质证的过程中,原告二十余项证据没有一项能有效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因此被两位律师一一反驳。
本案前后开庭四次,可以想见法院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在辩论阶段,杨力、李晶晶律师结合相关证据,向法院充分说明了原告起诉被告医院的错误之处。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原告言之无物的起诉。本案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即法律是一门有自身规则的严谨的社会科学,生活中并非有损害存在就可以随意起诉、滥用诉权,否则不仅损失了律师费、诉讼费,还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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