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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韩丹英律师、乔盼有律师代理被告某集团太原分公司(下称Y公司)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获得重审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将Y公司的全额赔偿责任改判为补充赔偿责任,极大地减轻了赔偿义务。
这起案件因原告L在被告公司业务大厅办理业务时与另一名被告Q产生口角而引发,L在双方的冲突中突然倒地并全身抽搐,经送医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L将Q和Y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因就医治疗产生的各项损失。但是,因为L的举证不够充分,无法证明自己受伤跟Q的行为有关,没有全部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判令为L提供服务场所的Y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时韩丹英、乔盼有律师为案件寻找到了新的证据,证明了Q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Y公司依法不应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经过再审一审的审理,人民法院确认了L受伤系由Q直接导致,Y公司作为服务场所提供者仅为Q承担50%的补充责任。这意味着Y公司在另一被告Q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将不需要对原告进行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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