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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孙某民与张某硕侵权责任纠纷案

精选案例丨孙某民与张某硕侵权责任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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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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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孙某民与张某硕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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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民与张某硕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贺冰鸽、皇甫凤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孙某民(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孙某民与张某硕原系中国国籍公民,后加入新加坡国籍,二人于2O01年在陕西省登记结婚。2012年,孙某民发现丈夫张某硕出轨,后张某硕承也承认出轨事实,向孙某民作出道歉及保证。但2023年,孙某民发现张某硕与李某芳已共同育有一双儿女。2023年,张某硕在新加坡向孙某民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3月,孙某民作为原告,以李某芳为被告,张某硕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李某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李某芳与第三人张某硕在原告孙某民与第三人张某硕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被告李某芳与第三人张某硕以夫妻名义家庭形式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危害了合法的家庭关系,造成第三人张某硕向原告孙某民提起离婚诉讼,致使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破裂,给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原告孙某民精神上造成重大的伤害。第三人张某硕、被告李某芳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受损的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故原告孙某民诉请被告李某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人民币,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芳以“一审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张某硕之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侵害孙某民婚姻权错误。”等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均为新加坡国籍,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同时本案系特殊侵权纠纷,突破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只能在离婚时向有过错配偶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传统诉讼,另辟蹊径从侵害婚姻权利的角度主张赔偿损失。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作用。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保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为树立文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纠正不良社会风气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同时也让外籍华人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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