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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于某阳工伤保险待遇案

精选案例丨于某阳工伤保险待遇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3-2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承办律师:王忠铭、段锦波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于某阳(被上诉人)

精选案例丨于某阳工伤保险待遇案

【概要描述】承办律师:王忠铭、段锦波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于某阳(被上诉人)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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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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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阳工伤保险待遇案
承办律师:王忠铭、段锦波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于某阳(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1989 年 8 月,委托人于某阳以其孪生兄弟于某日的名义入职某煤矿。1991年 11 月,于某阳在工作中受伤,致下肢瘫痪,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后于某阳以于某日的身份领取工伤待遇。2020年 12月,某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中心)通过人脸识别进行比对,于某阳无法通过系统比对,被停掉了工伤保险待遇。
2024 年2 月 ,于某阳向工伤保险中心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将于某日的工伤保险主体相关身份信息变更为于某阳,并继续向于某阳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心未予答复。2024 年 5 月,于某阳以工伤保险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某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 年 7 月 ,某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
2024 年9 月30日 ,于某阳分别向某省人民政府复议局和某省人社厅邮寄《请求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2024 年 10 月28 日,工伤保险中心出具《答复意见》,认为于某阳因劳动发生工伤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委托人不服,向某市中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答复意见》,被告工伤保险中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于某日的工伤保险主体相关身份信息变更为原告于某阳,并继续向原告于某阳发放自2021年一月起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心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在律师与家属两次邮寄申请均遭工伤保险中心“同事代收”式拒收,导致履职申请无法进入实质处理程序的情况下,承办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突破僵局,在工伤保险中心仍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坚持不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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