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1、学校应勇于为自己教师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
2、学生家长要求赔偿也需依法并要“得理饶人”
[案情简价]
据小宇父母讲述:小宇今年7岁,在本市一所重点小学读一年级。一天下午的第一节课是体育课,老师教同学们做广播操,广播操中有一个半蹲的动作难度较大,同学们总是做不好,所以老师让大家反复练习。由于蹲的时间较长,同学们腿有些发软,眼看就蹲不住了,小宇就朝旁边的同学笑了笑,做了一个鬼脸。这个小动作被体育老师看到了,老师走到小宇身边,揪住小宇的红领巾朝小宇的脖子和头打了几巴掌,又朝小宇的身上踹了几脚,小宇疼的哭了起来,体育老师没有担心自己有可能打伤了小宇,而且让小宇到一边站着。下了体育课,回到教室,小宇只能歪着脖子。第二节课是语文课,小宇前一天的语文作业有一个“收”字写错了,语文老师让小宇罚站,站了一会儿小宇对老师说脖子疼,语文老师发现小宇的脖子歪着,给他揉了揉让他坐下。好不容易到了放学时间,小宇走出教室看到前来接自己的妈妈,顿时泣不成声。接下来的几天内,小宇父母带着小宇到市里的各家医院进行诊治,诊疗结果显示,小宇的脖子是“颈椎外伤性环枢椎半脱位。”此伤如得不到有效救治,将有瘫痪的危险。
诊断结果对小宇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小宇的妈妈更是几度哭的晕厥过去。但小宇始终没有告诉父母伤是如何形成的,家长更没有想到是老师体罚所致。在小宇住院十几天后,与小宇同处一室的病友在和小宇开玩笑时说:“刚才来看病那个姐姐的伤是老师打的,你的脖子也是老师打的吧”,小宇吃惊的说:“你怎么猜出来的?”。至此,小宇家人才得知小宇是被老师打伤的。
[维权过程]
在初步得知小宇是被老师打伤后,小宇的姥爷找到了学校领导进一步了解事情的始末,学校领导也给予了配合,当下就叫了小宇的八位同学进行核实。对八位同学的核实结果与小宇所说一致,体育老师确实对小宇进行了体罚,体罚的部位是脖子和臀部。
小宇的伤是老师体罚所致确凿无疑后,小宇的家人非常痛心,他们宁愿伤是孩子自己弄的,也不愿相信是老师打的,因为这给孩子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心灵上的伤害。
为了维护孩子的权益,为了给孩子一个说法,他们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孩子维权,但维权的路是艰难的。学校对体罚老师做出了开除决定,并扣了这名老师一个月工资支付小宇的医疗费,学校虽然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同时也对小宇的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小宇“颈椎外伤性环枢椎半脱位”并不一定是老师体罚所致,这显然是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借口。在接下来的治疗中学校怠于支付医疗费,小宇家人也实在垫不起,为了保障小宇的治疗,小宇家人找了妇联、共青团、教育局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帮助解决,同时找了多家媒体对此事予以报道,此事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律师即是受教育局的委托对此事予以协调。
律师介入案件后,分别与双方见面,听取双方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小宇家长的意见是要求学校保障治疗,并支付治疗期间生活费;学校的态度是小宇的伤不能证明是老师体罚所致,但可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一些费用。
第一次组织双方调解:
双方对于学校是否应当支付治疗费用,或者说学校应否对小宇的伤承担赔偿责任,意见完全相反,故律师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正式协调。协调以准开庭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小宇的家长拿出证明老师上体育课时将小宇打伤的证据,即学校领导与八名同学核实小宇被体育老师殴打的录音资料(整理成了书面材料);医院的多份诊疗记录证明小宇在上体育课时受伤;体育老师向小宇家长道歉的录音资料;多家媒体的报道资料(包括小宇主治医生对小宇伤情的采访报道)。学校领导及其律师看了上述证据材料后,对于小宇的伤形成原因不再表示异议,同时支付了小宇医疗费5000元,生活费5000元,小宇父母打了收条。
第二次组织双方调解:
小宇的伤出人意料的严重,在医院的建议下,小宇家人带小宇去了北京多家医院进行诊治,但治疗效果并不明显。据此小宇家又产生了医疗和交通等费用。去北京就医之前,小宇家人曾向学校要求先支付费用,学校表示就医回来后再凭票支付。对于去北京就医费用的报销事宜,律师又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协调,此次协调学校共支付小宇家长交通费3400元,医疗器械费1730.3元,挂号费56元,医疗费待下次再结算。
第三次组织双方调解:
小宇自住院以来,小宇的父母均向单位请了假。尽管学校陆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但家庭没有了收入来源,也使得小宇一家的日常生活陷入困境,而且医生表示小宇的伤可以通过手术进行治疗,但风险很大,且需到北京手术,手术费很高。小宇父母考虑到一次次与学校要钱太烦琐,而且他们也垫付不起手术费,于是想与学校协商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据此,律师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三次调解。调解之前律师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小宇依法可获得的赔偿项目进行了释明。此次调解小宇父母依法主张了医疗费、医疗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通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近80万元。学校方对有些请求提出了异议,并且以需要上报领导和教育局为由未对赔偿数额表态。此事搁浅下来。
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组织双方调解:
尽管没有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但小宇的治疗仍在继续,小宇的父母尽管没有从学校再次拿到钱,但为了孩子他们四处借钱几次带小宇去北京诊治。在此期间他们又产生了医疗、交通等各种费用。第四次调解,小宇家主张的赔偿费用总额为73万余元,学校此次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 第五次调解小宇家又产生了费用,此次将赔偿款涨到100余万元,调解陷入僵局,学校也表示无能为力,且让小宇家长起诉,法院判多少赔多少。第六次调解,让小宇家长和学校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并且都要抱以最大的诚意来解决问题,事情久托不绝只会增加双方的烦恼。经过法理情理的劝说,这次小宇家人将赔偿额降到了33万元,学校仍表示数额太高,只同意再支付10万元,后又涨到15万元,此次调解也未成功。
作为律师明确知道小宇家要求的赔偿额偏高,学校方同意支付的赔偿额明显偏低,故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分别与双方进行了大量沟通工作,最终学校同意再支付25万元,小宇家也表示认可。
第七次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为双方起草了一次性调解协议,并给双方做了调解笔录,至此,在律师的协调下小宇共获得赔偿款总额30余万元。
[分析和建议]
本案从发生至调解结束共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律师的调解工作进行了近一年的时间。在律师的调解下,学校先后共支付了小宇赔偿款30余万元,小宇在太原市教育局的协调下也变更了学校。但本案中突现出的当前部分学校教师、管理者法制观念的薄弱,仍值得我们深思。
一、当前部分学校教师、管理者的法制观念薄弱
学校做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其职责不仅仅是教授学生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承担应尽的教育、保护和管理学生的义务。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但从本案的发生来看,小宇只是在体育课上对同学笑了笑,做了个鬼脸,就遭到了体育老师的体罚,受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不仅说明了教师没有最起码的师德,而且说明了老师法制观念的淡薄。
本案中,学生家长在得知孩子受伤是由于学校老师体罚所致后,找到了学校的管理者,望学校能对此事调查核实。在最初的调查中学校分别请当时在场的8名同学进行了询问,这些同学基本回答:看到老师打了小宇同学(小宇同学家长录了音)。在了解到小宇确实被体育老师打伤而住院后,学校管理者对该名老师做出了开除的处理决定,同时扣了该老师一个月工资,用以支付小宇的治疗费用。小宇家长本以为学校开除了老师,学校就会对小宇受伤一事进行处理,如支付冶疗费,但令小宇家长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对此事的处理并不积极,并认为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小宇受伤,言外之意是小宇的伤不一定是老师体罚所致。
学校管理者的态度导致学生家长情绪非常激动,不得已他们找到了区教育局、市教育局、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反映和暴光。学校的所作所为引起了普通百姓的不满,同时引起了市教育局局长的极大关注,对此事专门批示要求妥善处理。
其实从冯同学的整个就医过程来看,完全能够证明其的伤是由老师体罚所致。
二、律师调解使小宇同学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教育局法规处委托“普法进校园办公室”对此案予以协调,律师即介入了案件的调解工作。
小宇由于年龄小,且受伤部位在颈椎(环枢椎半脱位,属于高位颈椎损伤,有继发损伤“颈椎髓”致截瘫的可能,头部打着钢针、颈部带着颈托),故在治疗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闪失,否则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换回的后果。父母为了照顾小宇向单位请了长假,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尽管年纪大了,自已尚须别人照顾,但由于担心小宇的伤有“三长两短”也终日守在床前。
律师介入调解后,首先说服学校保证治疗,医疗费用随要随给,进而让学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支付小宇就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于小宇的父母请假,所以家庭没有了生活来源),每次支付费用我们都进行相应的调解,做好笔录,并尽可能的缓和双方的情绪,这样一直持续到了最终的一次性调解。
在我们介入调解期间,学校方陆续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50354.3元。在一次性解决时,小宇家长一方除去主张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外,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万。对于前面的费用,学校方基本满足了小宇家长的要求,共计约13万余元,后两项费用学校表示不予赔偿,理由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是依照伤残等级来确定,而小宇受伤至调解都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该项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关于后续治疗费,小宇家长一方并不能举证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数额,故此项请求也不予认可。对校方的该两项意见,律师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小宇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但其受伤部位永远不会恢复如初,且其生活因此会受严重影响,如别人的颈部向后转动可达60度,小宇只能达到30度,再比如乘座公交车对于常人来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对于小宇来说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小宇颈部的伤情不能承受颠簸、急刹车等给身体带来的撞击,这种撞击的后果有可能致小宇的颈椎全脱位,并进而造成终身残疾甚至是死亡,故小宇的一生都将会在“小心翼翼”中度过。尽管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这并不能说明小宇就没有受到精神伤害。另外,小宇在治疗过程中,为了使颈椎复位,头部必须要带支架,但带支架的前提是在头部要打四个钢钉以固定支架。可想而知一个年仅七岁的孩子要承受怎样的痛苦;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生健议,小宇需要后续康复治疗一年时间,尽管小宇在一年的康复中需要多少费用是一个未知数,但学校支付此笔费用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不是支付与否的问题,纠纷早日得以解决,学校领导也能够静下心来处理学校的其他事物,目前也面临开学,学校也会有很多需要处理的事情,因此,早日解决纠纷对学校来说也未偿不是一件好事。律师于情于理于法的分析得到了学校的认可,最终同意支付该两项费用12万余元。
本案从接案到调解终结共9个多月时间,期间有记录的沟通66次,其中组织双方当面协调7次,最终不仅使双方满意此结果,且使冯同学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冯同学在本案调解后,也出了院,并在市教育局法规处的协调下转到了一所新学校,9月6日新学期开学时其也终于和其他小伙伴一样又座在了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
三、律师调解可促使案件案结事了,从而更好化解双方的矛盾,但调解过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
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要通过案件性质,双方当事人情况等综合考虑案件是否可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仅可以使案件案结事了,而且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化解双方的矛盾。
首先,律师调解案件,要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双方要解决的问题等了熟于胸,并要对整个调解预先准备提纲并做到心中有数,对可能发生的使调解不能顺利进行的“意外因素”有可预见的解决方案或措施。
其次,律师主持调解应保持调解员内心的公正、正义,外部的表现、调解的语言都要中立,对任何一方都不偏不倚,尊重双方的合理、合法要求,树立双方的信任感。在调解的过程中,律师既不能一味的说服一方作出让步,也要对弱势一方的权益做到合理倾斜,使调解达到双方预期的效果。
再次,律师在主持调解时,不仅要从法理出发,而且也要充分运用情理,讲清道理,让双方当事人尽可能的做到“换位思考”。律师只有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了解各方的真实想法,才能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而在双方意见不一致出现调解僵局时,要采用“背靠背”法或分头调解法打破僵局,并适时给双方留有思考问题的时间,在双方冷静下来后再进行调解。当然双方冷静思考期间,律师也要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与沟通,同时进行开导、劝解。
律师主持调解解决案件纠纷没有一个完全可以遵循的规则,但了解案件适用的法律,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善于在当事人的言谈话语中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则是做好调解工作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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