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点】
1、夫妻双方离异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后死亡,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2、一方去世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钱款的分割权利人及分配原则为何;
3、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讲求方式方法,应关注未成年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介绍】
十七岁的刘灿是个活泼开朗的孩子。虽然在她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了婚,她被判决跟随父亲刘海亮生活,但是单亲的家庭环境并没有影响她养成热情、善良的性格。十岁时父亲再婚,婚后生下了弟弟刘宇涵,一家人的生活也算美满和谐。但近些年不知是何缘故,刘灿和继母张美林的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2月6日晚,两人又因家庭琐事争执起来,率直的刘灿因不愿向继母认错而赌气一夜没睡;次日,命运跟刘灿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她的父亲在工作时因心脏病发突然离开了人世。父亲去世后刘灿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而此时,如何分配刘海亮去世后的遗产和单位发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钱款,成为这个不再有任何信任的家庭面临的首要问题。
【办案过程】
2010年8月16日,刘灿的母亲项爱英向山西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董杰律师咨询刘海亮去世后,刘灿与继母之间遗产和其他财产分割的问题,并表示继母一方不愿意将属于孩子的份额给孩子。此外,因为刘灿马上面临高考,但是无法从张美林处拿到户口本,还没有办理身份证,很有可能会耽误考试,希望律师能够为其提供帮助。
考虑到刘海亮所在单位隶属于某大型国有企业,不会轻易向外披露对敏感问题的处理情况;而律师身份特有的倾向性使对方当事人在与律师接触的过程中会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想向其了解情况必定非常困难,也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在接受咨询后,董杰律师立足于刘灿的未成年人身份,首先与共青团山西省委青少年维权中心取得联系,希望团省委能与该企业的团委组织沟通,协助了解刘海亮去世后相关款项的补偿分配情况。
8月25日,团省委反馈回信息,本案的相关款项款刘灿的继母一方也还没有拿到,刘海亮生前所在单位正在与社保中心协调,依照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事宜。至于户口本,是办理社保赔偿所需要的材料之一,所以目前没有办法提供给项爱英。因为事态还未明朗,所以律师仍不便介入,只能对此事保持持续地关注。
10月8日得到消息称,赔偿的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现在就待社保支付款项了,户口本也已退还张美林。律师将这一消息告知项爱英,但直到11月11日项爱英才又打来电话,说户口本还是没能拿上, 赔偿款也没有音讯。遂赶紧与团省委取得联系,之后团省委发来了刘海亮工亡赔偿项目及数额的传真件,内容一目了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发放,其中包括刘海亮生前所在单位对继承人之间款项分配的顾虑。因为单位的顾虑约束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此时,律师认为接触刘灿继母一方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联系到了刘灿的叔叔,请他劝说张美林接受律师的介入与协调。
次日,刘灿的叔叔、继母等一行来到董杰律师所在的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董杰律师听取了他们对款项的分配意见,即除去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外,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其余可分割款项由刘灿、刘宇涵、刘海亮的母亲以及张美林四人平分。随后董杰律师电话联系了项爱英,她也同意这样的分配方案,但提出能由律师出面参与款项的分配过程,并完备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文书。
由于分配款项中涉及住房公积金,而此部分款项在提取时需要出示继承权公证书,12月29日下午,董杰律师与刘灿的叔叔、母亲一同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1年1月12日下午,谢乐律师赴公证处陪同项爱英、张美林领取公证书,随后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取款事宜。但因项爱英当日未带有身份证件,于是约定第二日再行办理。当日的另一项进展是,在律师的协调下,项爱英与张美林就使用户口本为刘灿办理身份证达成了协议。
1月13日,刘海亮住房公积金的款项分割完毕,但是在书写收条的过程中,项爱英一个略带挑衅的动作,使双方一直以来剑拔弩张的气势终于爆发,继而打作一团。在众人将二人拉开后,张美林转身离开,临行之前哭着向谢乐律师表达了自己的愤怒:丈夫去世后一切事情都按部就班地进行,没有人想动用属于刘灿的钱,项爱英的怀疑纯属子虚乌有;而对刘灿七八年的抚养换来了她的任性、不懂事,如果不是她前一晚上在家里惹事让大人生气,刘海亮第二天也不会突发心脏病身亡。听到这些话,律师最终明白了这个家庭的矛盾所在,也明白了刘灿性格改变的原因。律师一方面对张美林的遭遇表示理解与同情,劝说其要理解青春期孩子的叛逆心理,同时不要因为项爱英的过错迁怒于刘灿,影响后续事项的办理;另一方面觉得有必要与刘灿进行一次访谈,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为她分析整件事情,对她进行开导。因为对于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来说,无论是深刻的仇恨还是深刻的愧疚都会影响其心理的健康发展,影响她将来的人生。
1月17日,刘灿的叔叔打来电话,说补偿款本周之内能到位,单位的意见也是最好让律师参与款项的分配。两天后,谢乐律师与项爱英一同到了刘海亮母亲家中。会面期间,单位方面提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是刘灿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显然他们是对项爱英参与本事件的身份表示怀疑;其次,为了避免后患,单位要求当事人签下明确协议,以此种方式固定当事人之间对款项分割的意见。之后,律师分别代为起草了关于刘灿的抚养权转移声明,各款项分割权利人对各自所分得份额的确认书,以及刘海亮的母亲及刘宇涵对张美林代收钱款的授权书。
1月25日,谢乐律师得知刘灿已经放假,遂借需要在文书上签字的机会约她和项爱英一起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并与她进行了三个小时的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刘灿先是低着头一言不发,后来在听到律师讲述她内心可能有的委屈时泪如雨下。律师借机开导:首先,父亲的突然离世是巧合的偶然,不要让自己对此有负罪感;其次,理解重组家庭的特殊性和继母张美林的难处,正确看待生活中发生的小摩擦,不要让自己的内心怀有愤懑;再次,作为家庭的一员,保持家庭的和睦是每个成员的义务,而自己首先要要求自己做到这一点;最后,为自己规划一个美好的未来,并努力实现,走出不幸家庭的桎梏,改变自己的命运。离开的时候,刘灿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2011年1月28日,几方当事人最终在协议上签字,并领到了各自的钱款,本案画上了句号。
【分析与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夫妻双方离异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后死亡,抚养权的归属。
在款项分割过程中,先是由刘海亮生前所在单位的代表对项爱英参与分割活动的身份表示了怀疑。因为他们混淆了监护权人和抚养权人的概念,认为刘海亮生前是刘灿的抚养权人,监护权就只属于刘海亮一个人,可以替刘灿说话的家长就是刘海亮,跟项爱英没有关系。至于刘海亮去世后谁可以替刘灿做主,他们也弄不清楚。律师当场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即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行使的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而抚养权则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向法院诉请的,在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也就是说,没有获得抚养权的父母一方仍然具有法定的监护权。所以项爱英的监护权并没有因为离婚而丧失,在刘海亮去世之后,由项爱英代理刘灿的民事活动是合法合理的。
接下来张美林对刘灿的抚养权提出了疑议,既然法院判决拥有抚养权的刘海亮已经去世,那现在应由谁行使抚养权?这个问题涉及到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空白。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是法律对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认定。继父母因为姻亲行为同继子女之间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享受血亲权利,承担血亲义务。那么,与取得了子女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重组家庭的继母或者继父自然享有该子女的抚养权。如果拥有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去世,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无法认定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权何去何从。通说认为,夫妻双方离异之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需要注意的是,另一方仅可以“主张”,而不是必然获得抚养权。此时,如果继母或者继父同时以拟制血亲身份也要求继续享有抚养权,又该以何种标准判定抚养权的归属?是优先考虑血缘关系,还是优先考虑更有利于 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在本案中,张美林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在律师的协调下,项爱英在主张抚养权的声明上签了字。
第二、一方去世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钱款的分割权利人及分配原则为何。
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也是一个空白。刘海亮去世后,除了留下遗产,生前所在单位还发放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遗产的分割,我国《继承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做赘述。但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不是死者生前获得的财产权益而不属于遗产,该笔款项应该如何分割,是一个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在实践中,对于遗产外的可做分割的财物,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因性质上属于对死者家庭经济来源的补偿,所以分割权利人一般比照《继承法》上规定的继承权人及继承顺序确定。而对于分割的原则,一般来说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平分,另一种是按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确定分配比例的大小。
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不一,所以张美林在律师的协调下同意平分工亡补助金,有利于协议的最终达成。
第三,注重跨部门合作,敏锐洞悉事态,是本案能够成功进行调解的一个关键因素。
因为承办律师正确地选择了共青团山西省委青少年维权中心作为协调机构,才及时获得了本案的第一手材料,既关注了案件发展的动态,又有助于安抚委托人的情绪;又因为承办律师选择了在对方同样陷入止步不前的困境时作为介入时机,才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推动事态朝着有利于各方的积极方向发展。这就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一点值得总结的经验,即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灵活采用方式方法,才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承办律师认为,完成委托事项并不是一个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律师的最终使命,在自己年幼的当事人困顿在人生的低谷,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世界观指引时,律师可以站在一个中立者的角度阐述对事态的评价,分析事情的各方面成因,从而为他们理顺思路,拓宽视野,使其能够正确看待目前的境遇,相信可以通过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很多未成年当事人正处于青春期,兼有叛逆、任性、易冲动、自认为成熟却非常脆弱等心理特点,这就需要为他们提供帮助的律师在工作中投入更多的耐心与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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