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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案

【年度典型案例】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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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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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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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刘刚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刘某某 被告人

  【案情简介】

  本案系重审一审案。刘某某系某县地税局税务助征员。2013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刘某某采用“将由某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代征的七笔税款的进账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汇解自收现金缴款书”的手段贪污税款3915000元。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刘刚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本案涉案税款并非一定是被刘某某贪污,征税人员开给刘某某的现金缴款书是按照金额而非实际交税单位确定的,只要交税现金金额相等,或者数份进账单的金额大体相等就能开具缴款书,有时候其中产生的差额就由刘某某用小额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抵平,如此以往,难免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现金缴款单不够,但是进账单出现富余;第二,应附现金缴款单的缴款书后面附上了进账单和银行凭证,这些都仅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刘某某利用县矿产资源办公室的进账单汇解自收现金缴款书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工作流程,是刘某某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代收税款所交票证不符以及大厅征税人员不按时缴纳现金税款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事实上大厅征税人员每天只能交给刘某某小额的现金,刘某某还要每天把大厅征税人员交来的小额现金存入待解户,因为大额税款纳税客户是直接交到待解户的,所以说即便刘某某想贪污都没有机会。所以本案据以认定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不足,税金是否有短缺必须经过全面审计、对账才能下定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宣判刘某某有罪。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刘刚律师重申了自己的辩护意见,终于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过程中,检察院也认识到了自身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撤回了对刘某某的起诉。由此,本案的辩护获得成功。

  【入选理由】

  本案承办律师前后四次驱车前往三百多公里外的某县看守所会见委托人刘某某,并最终通过努力使检察院撤回起诉,为委托人洗脱了罪名。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保障人权、维护法治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我所律师以当事人委托为重,为当事人尽心尽责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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