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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苏某某、张某某诉某国航空公司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年度典型案例】苏某某、张某某诉某国航空公司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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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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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杨力 薛宁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苏某某、张某某 原告

  【案情简介】

  张某(系苏某某丈夫、张某某父亲)生前系省农科院副研究员、农业专家,2008年10月作为中国援助中非共和国农业项目中方组长赴该国工作。2009年4月23日,张某乘飞机回国,在中非首都班吉机场登上某航AF883航班后去世。某航对此未作解释,仅由该公司驻机场医生出具《死亡证明》。后经核实,该证明所证事实与张某实际死亡情况不符。本案承办律师杨力接受委托后,从2009年8月24日开始数次发函就张某的死因、死亡地点、死亡过程等问题质询该航空公司。该航空公司在同年9月11日、9月30日、2010年1月28日进行过三次回复,但对死亡过程等实际情况表述不一、前后矛盾,存在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可能。其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有结果,委托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某航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并按SDR 113,000赔偿标准赔偿原告约人民币1,100,000元。

  【案件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予承担侵权责任,但依据国内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令被告赔偿430,352元。经双方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赔偿依据国内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当,但以国内标准作为参照并无不妥,驳回双方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第一,该案为国内罕有、山西首件适用国际条约《蒙特利尔公约》的涉外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的判定、承担、赔偿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其判例在航空运输领域尤其是涉外航空运输领域的国内司法实务界中将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该案自2009年杨力律师接受委托至终审裁定,历时六年有余,其间历经往来律师函质询、管辖异议、听证、调查取证、一审三次开庭、媒体采访、专家论证、二审开庭等诉讼及非诉讼事宜,承办人一直勤勉尽责,在国内司法实践尚无相关判例的情况下,对涉案证据(包括域外证据)、国际条约、学术观点、国内法律法规等进行反复研究、分析,终获令当事人满意的审理结果。该案办理过程充分体现本所律师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执业理念和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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