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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李某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2015年6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鉴于李某在被逮捕后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鉴于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我所刘刚律师在继刑事案件中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后,又代理李某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最终原一审法院认为一系列司法行为的后果属于对李某作出无罪处理,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原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李某被羁押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至此该案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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