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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是我市某村村民,2015年6月因继承纠纷被自己的大姐和两个妹妹起诉至人民法院。三姐妹认为秦某某现在居住的宅院是已去世的父母留下的,院里的五间房应按照法律规定由秦家五个子女共同继承,故要求秦某某给她们三人一人一间房。
秦某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之后来到我所,经过咨询后委托我所的王冬青律师为其代理这场官司。本案虽然只是普通的继承纠纷,但所涉宅基地和房屋的取得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而且宅院使用情况跟当事人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有关,所以案情并没有表面上那么简单,三原告也正是因此才认为自己在所涉房屋上拥有继承的权利。
面对当事人较为复杂的“家事”,王冬青律师不仅深入地了解并阐述了原、被告诉争房屋使用情况的变动及事由,而且牢牢抓住了本案的核心证据——宅基地使用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效力为根本,证明这五间房并不是秦某某父母留下的遗产,秦某某对全部房屋拥有合法权利。庭审过后,审理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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