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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滕某承租了一处苗圃,原告王某给该苗圃做了老旧管道修复工程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滕某一直不予支付,遂起诉。后又将某绿化工程公司追加为被告。一审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绿化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我所韩丹英、乔盼友律师代理绿化工程公司参加二审诉讼。
韩丹英、乔盼友律师通过整理、分析证据,非常清晰地厘清了绿化工程公司与滕某、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向二审法院陈明绿化工程公司与王某之间已经终止合同,与滕某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由滕某给付王某工程款。二律师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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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说话,王冬青律师为当事人保住三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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