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王冬青律师代理的金某与邢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日前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令人满意。
金某因向邢某购买了一套按揭现房,但邢某怠于办理房产证而将邢某告上法庭。未曾想,诉讼程序开始后,邢某向金某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57万余元的违约赔偿。理由是金某在以邢某名义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的时候,有九次逾期,为其个人信用记录带来了不良影响,而根据双方之间补充协议的约定,金某逾期还款二次,刑某即有权收回房屋,并将金某已交房款作为违约赔偿。
接到反诉状后,为金某代理本诉的我所王冬青律师立即着手进行准备应对。依法订立的生效合同都应该被遵守,这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这是否意味着必须解除合同,金某还要付出高额的违约赔偿?经调查了解,金某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但九次逾期共计27天,罚息合计13元。接下来,王律师查询了大量的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的资料,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认金某的轻微逾期并不会对邢某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并且继续履约对邢某没有任何损害;而如果依照邢某的反诉请求,却会给金某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同时,王律师找到了相关的指导性判例支持自己的观点。
依照这样的代理思路,王律师在法庭上与对方展开了辩论。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邢某的诉讼请求,并确认金某可在归还完银行贷款后,要求对方过户房屋。这就意味着,金某不用背负57万余元的违约债务,并且可以如愿得到房屋的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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