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赵存福律师代理某建工集团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支付所欠工程款,案件历经两审,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赵存福律师为委托人赢得合法利益。
某建工集团与某医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工集团对某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合同价款,后由于发包人增加了工程量,双方同意延长了施工期限,该工程如期竣工并验收合格。期间,某医院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90余万。2013年经双方及某工程造价公司三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70余万,某医院欠付的工程款一直不予支付,为此某建工集团起诉。
我所赵存福律师代理某建工集团作为原告、被上诉人参加了该案的一、二审。
该案一、二审争议焦点均在于被告(上诉人)认为某建工集团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因是最的一次付款时间距起诉相隔四年,而其间的工程造价审定书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赵律师通过认真分析相关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法理依据,清晰明了地阐释清楚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工程造价审定行为的时间究竟应不应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赵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该案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某建工集团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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