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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所韩丹英、申芳律师代理的山西省邮政公司某分公司被诉储蓄合同纠纷重审一案,以原告温某某撤诉告结。
温某某因持有亡侄的四笔定期存单却无法支取而与省邮政公司某分公司发生纠纷,进而产生诉讼。在一审诉讼中,温某某称邮政分公司以诉讼或公证后才能支取存款为由拒绝其取款,侵害了他的权益。我所韩丹英律师作为该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和申芳律师一起代理了此案。经过分析案情,两位律师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邮政分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依法制定的业务细则,故温某某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三个程序,在我所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一审法院驳回了温某某的起诉;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温某某因无法反驳原告律师观点而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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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二审,赵存福律师为委托人赢得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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