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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李飞主任、董杰律师辩护的付某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付某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
付某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所主任李飞、董杰律师作为付某的辩护律师参加了一审诉讼。二位律师虽在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但是针对该案依然是恪尽职守,高度敬业,重视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的证据,有理有据地发表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付某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付某不服提起上诉。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在受贿罪认定数额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也存在错误。并继续接受委托担任付某的二审辩护律师。二审中,辩护律师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最终,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付某刑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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