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所专家薛建兰律师代理的某公司被诉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胜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被诉公司为弘扬企业文化、美化厂区环境,在厂区改造的同时规划建设一面浮雕墙,并确定由某建设公司对浮雕墙进行设计和施工。双方对设计方案进行过四次论证。在其中的一次论证会上,本案的上诉人余某以建设公司的名义参会,携带自己创作的文化墙浮雕的平面设计图稿到会并对设计方案进行了讲解,最终被某公司采用,某公司遂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之后,两家公司分别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余某起诉称其浏览某公司网站时,发现上面展示的文化墙上的浮雕为自己创作,故向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之诉,要求某公司赔偿100万元。
知识产权案件是专业性极强的一类案件,在事实阐述、举证等方面有着极为专业的要求。作为被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薛建兰律师在仔细研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之后,凭借对案件经过的了解和对知识产权方面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找出了余某在案件事实陈述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在此基础上为公司罗列了三大点答辩意见,并围绕这三点意见形成了自己的代理意见。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公司的答辩及薛建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仍由薛建兰律师代理某公司参加诉讼。最终本案二审也获得了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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