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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杨力、李晶晶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窦某某,犯罪嫌疑人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窦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太原市某看守所。
承办律师把握时机,在该案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递交了对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并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阐述不需要对窦某某采取逮捕措施的理由。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为窦某某“无逮捕必要”,决定对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窦某某取保候审,太原市某看守所对其予以释放。该案未进一步侦查,已经结案。
【入选理由】
本案的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辩护人在批捕程序中的作用,及时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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