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丁红梅、张晓莲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山西某石材有限公司,被告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魏某某等19名原告。魏某某称其于2003年开始在山西某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从工作之日起该公司就未给其缴纳过保险。2012年7月公司以没有业务为由通知魏某某放假。同时,魏某某称曾多次找公司要求上岗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一直拖延,协商多次未果。魏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某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通知不予受理。魏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提出令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等请求。
本案其余18名原告各自开始在某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同,离职时间不同,但都在2013年以前离职。其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类似。
【案件结果】
我所承办律师作为被告山西某石材公司的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仔细梳理证据,发现部分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并对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适用提出了新观点。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反复与法官沟通,终于使法官接受了代理意见,驳回了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说服部分原告撤诉。
【入选理由】
本案原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承办律师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掌握,对司法解释的适用提出新的观点并得到法院的认可,不仅使个案获得理想的结果,而且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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