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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韩善瑾、章治鹏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郭某某,被告人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底,郭某某安排李某出面,以郭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三人合资的名义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有限公司经营煤矿为由,用承诺“入股煤款四年内退还股金并支付股金二倍利润的固定利息”的方式,陆续向110名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累计金额达1.8084亿元。
同时,因在侦查过程中,郭某某隐匿所吸收存款的流水账目及《煤矿投资入股协议书》、收据等相关资料,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侦查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律师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向公诉机关发表了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以郭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入选理由】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别,在前罪名下,依本案的犯罪数额郭某某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名的变更不仅意味着被告人可以重获人身自由,还体现了律师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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