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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韩丹英、申芳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白某某,被告人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12月底,被告人白某某先后受雇为山西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融资业务及公司管理等工作。在担任经理期间,白某某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群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仍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康某某向社会群众融资人民币1526.8余万元。白某某在担任经理期间所得工资、业务提成共计人民币1.8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缴公安机关。
本案承办律师数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通过不懈努力,提出的辩护观点均被法院依法采纳。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入选理由】
本案中,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均被采纳,被告人虽被判构成犯罪,但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本案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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