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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存福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任某某,被告
【案情简介】
任某某于2005年1月17日向某村村民薛某购买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同年4月进行交付,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薛某现以任某某是城市居民户口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村民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任某某返还房屋,同时支付房屋使用费79950元。
接受一审委托后,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经过认真研究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得出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十年之久,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有效的意见,并说服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本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所有权证等义务。薛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之前的相似案例,基本都以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告终;本案经过承办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使两审法院都作出了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律师的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可,认为本案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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