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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牛蕊屏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王某 被告人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开车将被害人郭某(29岁)带至本市杏花岭区北中环某小区附近一偏僻处,停车后,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郭某推至后排座,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016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开车将被害人殷某某(23岁)带至本市杏花岭区某学校附近的路边,停车后,被告人王某在车辆后座,采用强行抚摸被害人殷某某的胸部和下体等手段,欲与被害人殷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害人反抗,被告人王某奸淫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未遂罪。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入选理由:
公诉机关按两起强奸起诉,量刑建议4年6个月到5年。辩护律师关于起诉指控强奸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判决对被告人改变定性为较轻的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减刑幅度大,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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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优秀案例】续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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