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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韩丹英 白伟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8日,康某某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向康某某返还借款3000万元及支付自起诉日至支付日按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并且要求山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2017年4月1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康某某本金300000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某某、被告山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迫偿;三、驳回原告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山西某药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山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入选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委托人某药业公司向原告承担3000万及逾期利息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改判某药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极大地维护了委托人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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