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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刘某某等三人继承纠纷案

【年度典型案例】刘某某等三人继承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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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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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在“2017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经所内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共选出典型案件10件,优秀案件12件。这些案件不仅取得了好的结果,更体现了黄河律师的敬业态度、专业素养与法治精神。

  【承办律师】:王莹 张瑾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斌同刘某某为继父子关系,被告刘某某有三个同胞兄弟。兄弟四人的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六间祖房于1972年被村委占用后,置换了一块宅基地,四兄弟为赡养老母亲于1974年合力修建了诉争房屋七间。1993年房管部门在为该房屋办理房屋登记时,由于刘某某等三人长期在外地,故该房屋被登记在了老大一人名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为了确认四兄弟对该房屋共有这一事实,兄弟四人于2001年签订了一份《房屋协议书》,确认了房屋的按份共有方式。后老大于2003年3月2日去世。

  之后,刘某斌向C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等三人,要求判决房屋七间由其刘某斌继承。C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七间房屋的所有权为已去世的刘家老大所有,刘某斌享有继承权。刘某某等人不服,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刘某某等人还对房地产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了该所有权证的合法性。我所于委托人申请再审阶段开始代理本案。

  【案件结果】:

  在律师的努力下,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判决,本案重新审理。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了刘某斌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因本案生效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判决认定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启动再审的难度较大。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启动了再审程序。之后又经过再审、重审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实际情况对物权予以了确权,推翻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效力,驳回了原告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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