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飞 高原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某、李某某分别与某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白某某、李某某委托某银行向四川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金额分别为35000万元和5000万元,同时约定了用途、年利率、贷款期限。同日,四川某公司和某银行分别签订两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基于与白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四川某公司发放金额为35000万元及5000万元的借款。 同日,吉林某公司与某银行分别签订两份《委托贷款保证合同》,自愿对四川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刘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两份《担保合同》,自愿对四川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某银行分别向借款人四川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5000万元和5000万元。因四川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白某某、李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四川某公司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分别为35000万和5000万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被告吉林某公司、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某分行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原告白某某、李某某撤回对某银行的起诉。
入选理由:
本案因涉案金额达到四个多亿,且银行是作为被告被诉,因此在金融界及银监会都非常关注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某银行所提供的全部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取舍,全面了解本笔委托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及银行规定,最后确定诉讼方案,主要围绕原告是否知悉委托贷款的风险及是否自愿承担贷款的风险向法庭出示证据,引导法庭的审理重点,提出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银行的规定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规操作不能成立,最终导致原告要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能成立,从而撤销对银行的起诉。
本案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且审判效果好、社会效果好,体现了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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