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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韩丹英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 被告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到委托人的某邮政储蓄点办理取款业务,并咨询关于其曾经的8万元存款被该储蓄所办理成保险业务的问题。原告在窗口办理业务时,被邱某某挤倒。当时原告的头碰到地上,致使原告全身抽搐、特别是面部抽搐厉害,并伴有恶心症状且无法站立。经储蓄所打120后才将原告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原告将邱某某以及邮政集团某分公司起诉,起诉邮政集团某分公司是认为其作为邮政储蓄单位,系公共场所管理人,依法应当保障原告在其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原告被挤倒受伤。
案件结果:
判决另一被告邱某某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1442.45元;邮政集团某分公司对上述邱晋阳赔偿责任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入选理由:
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例,在一审阶段曾判决被告邮政集团某分公司承担应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所有责任,在重审一审阶段,法院判决另一被告即侵权人邱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邮政集团某分公司承担邱某某赔偿责任在50%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本案审判结果好、社会效果好且体现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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