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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李某某与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纠纷案

【年度典型案例】李某某与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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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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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年度典型案例】李某某与山西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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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在“2017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经所内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共选出典型案件10件,优秀案件12件。这些案件不仅取得了好的结果,更体现了黄河律师的敬业态度、专业素养与法治精神。

  【承办律师】:李飞 周效芬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5日,李某某与山西某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李某某借款590万元至科技公司,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同日山西某科技公司出具收据,证明其收到李某某590万元现金。2007年10月15日与2009年12月25日,山西某科技公司分别向李某某出具两份承诺书,承认其向李某某借款590万元,并对其逾期不予还款的行为作出解释。2010年6月1日,李某某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某科技公司归还590万元借款并支付违约金。本案因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一审判决山西某科技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90万元,并承担借款总额逾期日千分之一的利息。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山西某科技公司已将其中900万元执行到法院账户内。2013年9月16日,T市中院裁定中止本案执行,提起再审。2014年12月24日进行再审一审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合议庭释明再审的理由系:因为判决书把“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写成“日千分之一的利息”。此次开庭围绕再审释明事由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5日进行了再审一审阶段第二次开庭,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律师提出本案应当在第一次开庭释明的再审事由范畴内审理。2016年8月2日,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再审程序是纠错和补救程序,由院长发现错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也应在原审案件的范围内全案审查,且对于李某某是否实际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借款未排除合理怀疑,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此判令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19日,李某某向S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T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山西某科技公司归还590万元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S省高院判决撤销S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判令科技公司向李某某偿还借款5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入选理由】:

  本案系由人民法院院长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且再审一审作出了不利于委托人即原审原告的判决。承办律师坚持认为,本案的情况不属于院长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情形,本案不应进行再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这一意见,撤销了再审一审判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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