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所每年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千余件,其中不乏典型、优秀之作,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典型、优秀案件进行评选、表彰已形成一种制度。
2019年1月,我所共申报2018年度典型案件、优秀案件46件,经过专家评选组的多轮评审,共选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典型案件”10件,“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优秀案件”10件。
为了彰显成果、加强交流,现将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分辑进行推送,供大家参考借鉴。
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李继军 张晓芳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6日,原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我方委托人)与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方式:某集团公司控股,某房地产公司参股,共同开发,股比待定。由某集团公司垫资3.4亿做为土地出让保证金,拍得地后,由双方按股份比例交纳实际土地出让金。土地拍得后,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当日,某集团公司将3.4亿元资金汇入某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账户。
2014年12月16日,双方就案涉项目退出合作及支付退款事宜进行了协商,随后共同签订了《会议纪要》。该纪要主要内容:第一、双方同意某集团公司退出,由某房地产公司归还某集团公司合作本金及资金利息;第二、双方议定退出合作款支付时间;第三、某房地产公司用5.5亿元资产作为退出合作款支付的抵押资产;第四、如不能按时全部付款,2016年1月1日将未付资金的1.1倍,用抵押资产的等值部分归还某集团公司。
由于该协议一直未能履行,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本金3.4亿元及截止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1.1亿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本案经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归还《会议纪要》约定的4.5亿元,应予支持;但被告并未构成针对《会议纪要》违约,故针对原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某集团公司合作款本金3.4亿元及利息1.1亿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双方均不符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除维持山西省高院判决判的4.5亿元外,另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3.4亿合作款自2016年1月1日起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入选理由:
1、代理律师办案思路清晰,法律关系把握准确,庭前预案充分,为案件取得全面胜诉奠定基础
其一,代理律师透彻分析证据,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实质已经将案涉款项本金3.4亿元和利息1.1亿元转化为“债权”,厘清了其与股权投资款、合作投资款的区别,反驳了对方要求“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主张,保证全额收回投资款及利息。
其二,本案中针对《会议纪要》约定的两种偿债方式性质的理解,以及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问题,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上诉意见,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其三,结合双方上诉的争议焦点,充分预判法庭审理思路,庭前准备应对策略,作好预案,二审庭审中应对自如、说理充分,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2、本案诉讼标的大,案件取得全面胜诉并为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本案诉讼标的近五个亿,经过代理律师的积极努力,二审法院支持了山西某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增加了数千万元的可得利益,为当事人争取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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