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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章治鹏刑事辩护团队2018年刑辩成果总结

李晶晶、章治鹏刑事辩护团队2018年刑辩成果总结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1-1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本团队在2018年刑事辩护业务数量占全年业务的70%,并在辩护效果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李晶晶、章治鹏刑事辩护团队2018年刑辩成果总结

【概要描述】本团队在2018年刑事辩护业务数量占全年业务的70%,并在辩护效果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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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队简介

  刑事辩护业务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传统优势业务,在山西乃至全国均享有很高的声誉。李晶晶、章治鹏刑事辩护团队为黄河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之一,团队成员由青年律师组成,均为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同时还有一批经验超过30年的资深刑辩专家担任团队顾问,确保高效利用集体智慧的经验。该团队一直以来充分发挥团队化、专业化的优势,以专业、敬业为工作理念,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

  本团队在2018年刑事辩护业务数量占全年业务的70%,并在辩护效果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免于刑事处罚案件

  (一)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18年5月14日,李晶晶和李蓓律师接受被告人晋某某的委托,在距离开庭一周的时间内,及时阅卷、收集证据并进行充分讨论,迅速确定了辩护思路,庭审中向法庭提出鉴于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晋某某因此保留了事业编制的工作,能够继续在其岗位上为社会做贡献。

  (二)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8年3月27日16时许,陈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互相殴打、撕扯,致被害人受伤(轻伤一级)。李蓓律师于2018年4月9日接受委托,在5日内极力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暂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蓓律师多次向承办人表达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最终《起诉书》对该情节予以认定。本案开庭前,李蓓律师两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1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律师全部的辩护意见,并当庭宣判免于刑事处罚。委托人因此保留工作,并获得晋升。

  (三)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山西光彩慈行老年产业有限公司涉嫌的集资诈骗案是山西史上最大的集资诈骗案,陈某某系该公司招聘的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蓓律师和郭盼盼律师接受委托并阅卷后,将审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与被害人陈述进行细致地对比,将陈某某涉嫌非吸的金额进行汇总并制成表格向法庭提交,用真实的数据印证辩护观点,他们专业和敬业的执业精神获得了法官的认可,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二、不批准逮捕案件

  梁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涉恶”案件。边素琴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向检察院提交了《梁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应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经过与承办人的充分沟通,其采纳律师的意见,对梁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本案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得以充分体现。

  三、一审减少罪名或减轻刑罚案件

  (一)朱某合同诈骗案

  朱某合同诈骗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有期徒刑11年,章治鹏律师于本案二审阶段介入。经二审开庭审理,章治鹏律师以诈骗数额不明确为主要辩护观点,该意见获得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的认可,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期间辩护人积极收集新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同时还收集提交了最高检的典型案例,最终一审法院改变原认定的诈骗数额,改判朱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判决当日朱某被释放)。朱某坚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被释放后经与辩护人沟通协商,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龚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

  李晶晶律师于本案开庭前一周接受委托,经阅卷以及与被告人核实,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准确,但其认定的被告人“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因本罪“一般情节”量刑在5年以下,“严重情节”的量刑在5年以上,并且公诉人庭前提出的量刑建议是5至7年,因此,辩护人以此为辩护重点,向法庭提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依法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并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最后判决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极大地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

  四、单处罚金案

  (一)申某盗窃案

  边素琴律师在本案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申某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悔,认罪认罚,但辩护人阅卷后发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无论从形式到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旦该证据被推翻,申某盗窃的数额就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不能成立。辩护人在庭审中针对这份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希望以此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法庭经过审理后,虽未采纳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但经过协调,对申某当庭作出单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律师虽然没有获得完美的无罪判决,但其辩护意见显然获得了法庭的重视,律师辩护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二)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章治鹏律师在本案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此时法院已经向当地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拟对贾某某适用缓刑。律师阅卷后,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观点和主张,最终使得法院改变原有判决缓刑的思路,改判为单处罚金。

  五、二审改判减轻刑罚案件

  (一)罗某某诈骗案

  李晶晶律师在本案第一次二审阶段接受委托。经过仔细阅卷即发现一审存在的问题,积极与二审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阶段,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大部分均被采纳,不仅将不属于诈骗的事实以及金额予以核减,还认定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使其刑期降至10年以下(诈骗50万元以上法定刑期为10年以上),由第一次一审的12年10个月改判为8年10个月,辩护效果好,被告人减刑幅度大。

  (二)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周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蓓律师和郭盼盼律师在本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两位律师经过会见周某以及阅卷,迅速确定辩护思路,经过对量刑进行详细地计算,发现一审判决对周某某的量刑过重,并有针对性地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两位律师关于原判量刑不当的意见,改判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

  (三)乔某聚众斗殴案

  乔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章治鹏律师和李晶晶律师于本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经过阅卷以及充分听取乔某的意见,两位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围绕乔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以及其家庭状况等方面,着重开展罪轻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将乔某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相区别,以一审量刑显重,改判乔某有期徒刑3年。

  六、“涉恶”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一)单某某寻衅滋事案

  本案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涉恶”案件,被刑事拘留的人数众多,受所里的指派,边素琴律师配合杨力律师办理此案。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不批捕的律师意见”,但单某某等人还是被批准逮捕,承办律师并没有因此放弃,在本案起诉至检察院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的律师意见,并与承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同时,公安机关也出具了《关于撤销单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的说明》,撤销了单某某“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最后,检察院对单某某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取保候审。“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难度较大,本案取得的阶段性胜利充分彰显了律师辩护的办案素养和执业精神。

  (二)马某某寻衅滋事案

  该案件被某市列为2018年十大“涉黑涉恶”案件,并经新闻媒体报道。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边素琴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及时与承办人取得联系,并提出马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律师意见,承办人最终采纳了马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的意见,以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边素琴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效地行使了辩护权,使马某某由三罪减为一罪,为后续审判阶段的辩护做好了铺垫,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低的刑罚。

  (三)胡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一案被定性为“涉恶”案件,《起诉书》指控这三个罪名均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章治鹏律师于一审开庭前接受委托,在紧张的期限内有条不紊地开展辩护工作,最终其向法庭提出的关于胡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被法院采纳,使胡某某由三罪减为两罪,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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