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段福升 贺刘锋 田国贤
案情简介:
承办律师接受原告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代理该案。2009年2月1日,被告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发包人,第三人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回风立井井筒、安全出口等,施工时间自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9月30日,约定合同价款为1007.24万元。2009年3月17日,第三人丙公司与原告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甲公司承建该一期工程。
2012年4月5日,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丙公司签订了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7月30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二期《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第一期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原告应得工程款金额为18113965元,被告乙公司支付1268万元。第二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三人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2月14日两次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二期工程结算书。被告对第二期工程款项支付1920万元。被告对该一、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
2015年1月27日经被告乙公司和第三人丙公司核对,被告乙公司欠第三人丙公司审计金7115777.8元、质保金2250515.5元、工程安全抵押金200000元,合计9566293.3元。被告乙公司代扣水电费、火工品、罚款等3969007.46元。第二期工程完工后未经审计,工程款未进行结算,该工程被被告投入使用。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权,向被告乙公司追索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判决,判令被告乙公司清偿第三人丙公司欠原告甲公司的工程款19079803.54元及利息。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判决,判令上诉人乙公司在欠付原审第三人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给付欠甲公司的工程款18097193.6元及利息。
入选理由:
本案原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承办律师运用精准的专业知识,使案件获得重审一审胜诉的结果,重审二审对数额进行调整后,最终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给委托人挽回近两千万元的损失,案件结果好。该案选择通过行使代位权成功追索工程款,与最高院2018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为国内外各行业客户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351-7552100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百盛大厦9层
电话:0351-7552100 7552101
邮箱:huanghelvshi1992@126.com
传真:0351 - 7552100
扫一扫,关注我们
©202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2020 - 2021 晋ICP备17006359号-3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