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天澜法律服务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某商务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某通信集团山西公司合同纠纷案

某商务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某通信集团山西公司合同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5-0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某商务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某通信集团山西公司合同纠纷案

【概要描述】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5-09
  • 访问量:0
详情

  承办律师:赵秀芹 董杰

  案情简介:

  原告某通信集团山西公司与被告某商务公司山西分公司(我方委托人)于2013年5月签订了《收单业务合作协议》,由被告提供移动POS机和固定POS机,双方进行各自端口的技术开发后,进行系统对接,实现收单业务的合作。2013年12月30日,原告就其代理商的营业资金自动归集业务与被告成达了《代销商营业资金自动归集业务合作协议》,为实现此项业务,双方需在上述POS机上开发资金归集的业务功能。按照原告要求,双方只在固定POS机上实现了资金归集功能,移动POS机上没有这一功能。双方对移动POS机上的业务只进行收单业务的对账并进行结算,直至2016年2月。

  2016年2月,原告核查公司账目发现,因系统设置问题,被告在资金归集业务操作过程中,未能区分资金归集种类,在双方未约定“可将不能区分的归集资金均视为收单资金并按收单业务标准收取佣金”的前提下,被告将所收集的资金全部视为收单资金,并以较高的佣金收费标准向原告收取手续费,致使原告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向被告多支付了2850708.747元手续费,同时给原告造成上述手续费资金占用损失268278.64元。

  原告某通信集团山西公司针对移动POS机上发生的业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商务公司山西分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手续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1、整理资料难度大。该案时间跨度长,原被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主要依靠电子邮件沟通信息、传递各种文件资料,且双方从未对电子邮件进行过证据固定。承办律师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从数千封邮件中找到了解决案件的十余封核心邮件,工作量非常大。

  2、案件的专业性强。该案的行业跨度大,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承办律师对双方业务的全面熟悉,对机具功能开发以及实现业务功能的全面了解,是代理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的关键所在;对合同内容与邮件内容恰到好处的衔接和有理有据的解读,是立于不败的核心所在;对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账情况以及业务结算事实的精准把握,是案件得以最终胜诉的重中之重。

  3、承办律师凭借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说服了法官。承办律师凭借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所发表的代理意见都能做到有据可查和有法可依,这也是最终获得法官的信任和信服,并最终采纳代理意见、取得胜诉的重要原因。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imgboxbg

为国内外各行业客户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招贤纳士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351-7552100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百盛大厦9层
电话:
0351-7552100 7552101

邮箱:huanghelvshi1992@126.com
传真:0351 - 755210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扫一扫,关注我们

©202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2020 - 2021 晋ICP备17006359号-3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北京